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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年利率11.88%实际却达20%?法院判决贷款机构归还多收利息

来源:争前恐后网 编辑:野孩子 时间:2024-07-07 17: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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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强化区域金融司法协同,促进金融裁判标准统一,昨天(20日)上午,首届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在上海金融法院举行。

本届论坛以“金融司法功能的创新与探索”为主题,发布了首批长三角金融审判典型案例,入选的10个案例涵盖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专业领域,不仅涉及程序问题,如证券纠纷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多元解纷等创新性、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在长三角区域的实践与探索,还涉及诸多金融实体法律问题,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规制金融违法行为、引导金融机构诚信经营、支持金融守正创新等方面表达司法态度,提供规则指引。

在田某、周某诉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上海金融法院明确了贷款机构有义务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实际利率。借款人田某、周某与中原信托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600万元,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

在提前还清贷款后,田某、周某仔细一算发现,这笔贷款实际年利率竟高达20%,且实际放款前,中原信托已经收取了第一期还款,该款项应从贷款本金中扣除。据此计算,中原信托累计多收取利88万余元。中原信托表示确实应从贷款本金中扣除第一期还款,可补偿20万元。双方协商未果,田某、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按照《还款计划表》载明的每期还款金额核算,系争借款的实际利率为年化20.94%。中原信托应当对实际利率作出明确提示并说明,在未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解释原则,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来确定利息计算方式。田某、周某主张以11.88%为年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据此,上海金融法院二审改判中原信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田某、周某返还84万余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信用卡纠纷案,则明确了残障人士也应享有平等的金融服务。

李某鹏为视力残障人士,无法正常阅读和抄录。2018年8月,李某鹏通过电话向广发银行南京鼓楼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如实告知职业、收入及身份信息,广发银行审核后向他寄送了信用卡。但在线下办理开卡手续时,银行却表示,李某鹏不能抄录相关规则且无法在电子屏上签字确认,不符合银保监会关于信用卡开卡、激活的规定,拒绝激活该卡。

李某鹏认为,广发银行南京鼓楼支行拒绝激活信用卡的行为是对视力障碍者的歧视,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涉案信用卡的冻结,并为自己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一审败诉后,李某鹏上诉至南京中院。

南京中院二审指出,银行拒绝激活的行为,看似遵循《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具有主观过错,不具有违法性,但实则不然。首先,李某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阅读、签名系受制其身体残疾,不是意思不作为。其次,信用卡领用合约为格式条款合同,广发银行鼓楼支行要求抄录内容后签名确认,是为了向李某鹏尽到说明义务。本案中李某鹏系视力残障人士,抄录、签名显然不能为,广发银行鼓楼支行应采取其他措施向李某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非采取简单的方式予以拒绝,不考虑李某鹏视力残障的特殊情况,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予以纠正。

据此,南京中院二审改判广发银行南京鼓楼支行于十日内协助李某鹏激活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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