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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钢股份虚假陈述案新进展 两股民欲起诉控股股东索赔

来源:蛊惑人心网 编辑:西宁市 时间:2024-07-07 18: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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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江苏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75证券简称:沙钢股份)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沙钢集团)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又有新进展。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投资者李某等2人已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

案情回溯,2022年7月12日晚,沙钢股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经查明,沙钢集团、张家港保税区锦麟丰泰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锦麟丰泰”)、孙廉洁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锦麟丰泰借用“孙廉洁”证券账户,孙廉洁出借本人证券账户供锦麟丰泰使用。“孙廉洁”证券账户买入“沙钢股份”资金均来自于锦麟丰泰,卖出“沙钢股份”后部分资金也流入锦麟丰泰。二、沙钢集团及锦麟丰泰信息披露违法。(一)沙钢集团隐瞒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二)沙钢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三)沙钢集团持股比例减少百分之一未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公告,(四)沙钢股份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决定:对沙钢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二百五十万元:对锦麟丰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八十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目前,我们正在分批审核索赔资料、办理委托手续。”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11月2日期间买入沙钢股份股票,并在2021年11月2日收盘仍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20年3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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